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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拍房不该“入住难”

社论 澎湃新闻评论
2024-11-09
   

       司法机关应该及时纠正、及时亮剑,为买受人“扫雷”,维护法拍房的信誉。





8月9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,提示了当前个别司法拍卖房屋活动存在“雷区”,需要高度警惕并提前做好防范。最高检特别指出了法拍房的几个“坑”:竞买人恶意串通、低价竞买破坏司法拍卖秩序;虚构租赁关系妨碍拍卖以逃避债务;税费数额不明确易引发争议;涉案房屋腾退难影响买受人使用。


法拍房存在的问题应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,特别是法拍房“入住难”、原房主恶意以“长租合同”对抗买受人等棘手问题,更需要及时解决。在我国的网络司法拍卖实施多年之后,应该及时总结经验,在制度、流程的层面做出更完善的规范。


司法拍卖行为,实质上属于公法行为的契约化,其兼具公私法双重属性,既是买受人花钱买房的民事行为,也是法院实施的司法执行程序。目前,法拍房的法律规范存在“一头重,一头轻”的现象,让一些居心不良者钻了空子,也较难保障买受人的权利。


“一头重”是指,法拍房作为不动产,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受到《民法典·物权编》的较为周全的保护;“一头轻”是指,法拍房作为司法拍卖的标的,目前的规范主要还是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等司法文件,两者的权益保护不够均衡。


比如,《民法典·物权编》规定了“买卖不破租赁”原则,原本是为了保护租房者的权利,使之免受房屋产权变更的影响。结果,一些房主与他人恶意串通,通过倒签合同、混合打款、虚假诉讼等手段,捏造虚假租赁关系,故意用“租赁期限10年以上”“租金一次性支付”等表面合法的手段,抗拒司法拍卖、抗拒合法的买受人入住。


此外,个别法院在执行生效判决当中,也有“本位主义”的倾向,只想解决掉手头的执行案件、提升执结率,只想着完成法拍、拿到执行款,而没有充分考虑到买受人的合法权益。此前,一些法院在司法拍卖时一度提出“不负责腾退房屋”,乃至不积极协助买受人办理入住,把矛盾推给社会。这事实上也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,降低了社会对于司法拍卖的认可度。


这一次,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最高法律监督机关,公布了相关案例,及时纠正了司法拍卖房屋中的一些问题,既是向参与司法拍卖的竞拍人做出提示,希望其能在理性预算、知悉风险、了解规则的前提下参加竞买,也是对目前法拍房的典型问题做出诊断,为系统性解决问题打下基础。


法拍房本身是为了解决“执行难”,不能衍生成为新的社会问题,乃至形成“法拍房陷阱”。针对原房主通过恶意串通、以“长租”的名义抗拒法拍的问题,司法机关应该及时纠正、及时亮剑,为买受人“扫雷”,维护法拍房的信誉。特别是要考虑到,竞拍法拍房是基于对人民司法的朴素信任,司法机关更应该做到实质性化解矛盾,既要解决“执行难”的问题,也要解决法拍房“入住难”问题。




编辑|沈彬

排版|甘琼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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